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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VR第一案判赔5亿美元

2017-02-28 作者:李俊慧 出处: 新浪 责编:邱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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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俊慧

  挖人,挖人,表面看是挖走人,实际上挖走技术。因此,员工被不当“挖角”,多半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

  不过,由于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举证,侵犯商业秘密的窃取、使用等行为也需要举证,因此,很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并不好认定。

  在高德诉滴滴不正当竞争系列案件中,居于核心的就是“挖人及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案件。

  而累计高达7500万元的索赔金额,也足以让更多人关注此案。

  但这并不是说,高德就一定能赢得诉讼,因为最后还需要高德出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滴滴不当挖人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而离职员工权益保护与公司合法权益保护,也是此类案件需要平衡的利益关键所在。

  5亿美元。

  这是备受关注的全球VR第一案“ZeniMax Media诉Oculus VR纠纷案”,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法院的陪审团初步裁定的赔偿金额。

  而VR明星公司Oculus VR之所以被陪审团裁定赔偿5亿美元,关键在于Oculus VR 创始人帕尔默以及Oculus VR CTO约翰·卡马克曾先后与ZeniMax Media公司签署过一些相关协议。

  而陪审团认定Oculus VR公司上述两位关键人物涉嫌违反了相关协议,侵害了ZeniMax Media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权益,因此,裁定Oculus VR公司赔偿ZeniMax Media5亿美元。

  如今,类似的一幕正在国内上演。

  日前,高德软件有限公司、高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德公司”)将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等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称滴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共计8个案件累计索赔7500万元。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共计8件案件中,有7件是涉及离职员工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案件,每件案件的索赔金额为1000万元。

  由此可见,高德公司诉滴滴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件,尤其是涉及7名离职员工部分的案件的,与全球VR第一案“ZeniMax Media诉Oculus VR纠纷案”有异曲同工之妙。

  那么,高德公司有多大的把握赢得诉讼?商业秘密纠纷会否成为互联网领域高频纠纷?

  全球VR第一案:Oculus VR公司败诉根源在于违反多项约定

  

  2014年5月,在Facebook宣布收购Oculus VR不到2个月时间,ZeniMax Media起诉称Oculus VR涉嫌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研发了包括Rift头显在内的虚拟现实系统。

  起初,当时Oculus VR以30亿美元风光“下嫁”Facebook,很多人以为ZeniMax Media的起诉,可能更多是“羡慕嫉妒恨”。

  因为ZeniMax Media起诉Oculus VR,索赔额一度就是30亿美元,与Oculus VR“下嫁”的费用相当。

  但随着案件的开庭审理,很多人才发现并不是ZeniMax Media无理取闹,而是Oculus VR确实存在诸多不当之处。

  首先,Oculus VR CTO约翰·卡马克(John Carmack)原系ZeniMax Media收购的一家游戏公司id Software联合创始人和技术负责人,卡马克在2013年8月宣布加入Oculus VR,担任CTO,同时还保留着在 id Software 的职位。

  庭审信息显示,卡马克承认自己在加入 Oculus 之前,从 ZeniMax 的电脑中拷贝了文件。

  而这恰是陪审团认定Oculus VR构成对ZeniMax Media侵权的原因之一。

  其次,Oculus VR 创始人帕尔默曾与ZeniMax Media签署过一分保密协议。但显然,Oculus VR 公司和帕尔默后续的行为,表明它们可能违反了相关约定。

  2017年2月1日,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法院陪审团认定,Oculus VR使用的计算机代码侵犯了ZeniMax Media的版权,此外,Oculus VR还违反了与ZeniMax Media签署的保密协议以及不当使用了ZeniMax Media的商标。

  因此,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法院陪审团裁定,Oculus VR须支付5亿美元给ZeniMax Media。

  高德诉滴滴:核心焦点在于离职员工是否正常离职及是否违约

  

  在高德公司诉滴滴公司系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有7件案件与离职员工是否正常离职以及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或保密协议相关,而此类型的每件案件索赔金额均为1000万元。

  以离职员工胡先生案为例,该案中,高德公司将滴滴公司、中智项目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及胡先生一同起诉。

  高德公司诉称,该公司发现胡先生从高德软件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入职与高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滴滴公司。滴滴公司为了帮助胡先生规避竞业限制责任,与胡先生本人、中智公司共同串通将胡先生的劳动关系放在表面上与高德无直接竞争关系的中智公司,后又迁回滴滴公司。

  高德公司诉称,胡先生利用职务便利,与滴滴公司劝诱公司另外6名高级工程师或资深工程师在很短时间内相继离职,上述员工在高德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几乎同时开始为滴滴公司服务,上述人员在高德工作时均属于胡先生团队或与其有紧密业务联系的部门,是公司重要研发人员,均掌握公司商业秘密,部分工程师在离职前还大量拷贝了公司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公司权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其中,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高德公司诉滴滴系列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7件案件的焦点在于:1)如何证明滴滴公司和中智公司系共同为离职员工规避“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而合谋;2)如何证明滴滴公司获取或使用了其商业秘密以及那些商业秘密。

  简单说,高德离职员工在加入滴滴前或后,是否不当披露了掌握的相关商业秘密给滴滴公司,或者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用于了滴滴相关产品或技术的研发,是最大关注点所在。

  员工非正常离职:或成商业秘密保护与不正当竞争高发领域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23日,高德在国内的发明公布数是281件,发明授权数是75件,实用新型数是7件,外观设计数是317件,而滴滴在国内的发明公布数是113件,发明授权数是6件,实用新型数是5件,外观设计数是40件。

  可以看到,从专利规模来看,滴滴远不及高德。

  值得一提的是,高德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地图、导航等领域,而滴滴的专利申请,早期主要集中在车辆调度,后在导航或地图相关领域也有一定的涉足。

  比如,滴滴正在推进基于大数据的所谓“智慧交通”,而这种布局必然离不开地图、导航等基础技术的使用。

  事实上,近年来,“挖角员工”已经成为一些公司“弯道超车”发展的重要策略。

  而“挖角员工”之所以备受青睐,关键在于相应员工在原公司从事特定技术或研发有较长时间,对于原公司的技术优势和发展路径比较清楚。

  对于成功“挖角”的后进公司来说,可以缩短在特定领域学习、跟进或创新的时间、人力和技术成本。

  不过,“挖角员工”也成为各类纠纷、诉讼或案件的焦点所在。

  2017年1月18日,华为公司内部通报了华为消费者终端业务6名前研发人员泄露内部资料被刑拘一事。

  当时,华为称,这些员工拿着华为的知识产权到外面去赚钱,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上述6名前华为手机研发部门员工从华为离职后,于2014年8月陆续加入上海艺时公司,开始从事K1儿童智能手表的研发工作。

  媒体报道显示,经过公安机关的初步调查,认为其中一名员工申请的一项儿童智能手表天线专利对华为涉嫌构成侵权,该专利被深圳某评估机构估值为300万元。

  显然,伴随技术争夺成为越来越多公司竞争高地所在,“公司挖角”或“员工跳槽”所可能触发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

  对于公司及员工来说,如何避免商业秘密或专利技术外泄,以及员工如何规避原公司从事新产品或技术研发等诸多问题,亟待引起它们的共同关注,应尽早通过协议等方式予以约定,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以《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简单说,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员工与公司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另行约定的话,那么,职务发明的申请权及所有权均属于单位。

  而类似需要注意的问题或细节,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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